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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浏览次数: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巴中科技发布时间:2017-8-25

巴委办发〔2017〕3  号



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巴中市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 21 日 

                 

                  巴中市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若干政策              


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化全市创新创业环境,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的通知》(川委办〔201647号)精神,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引进设立研发机构

(一)支持多元共建研发实体

鼓励市域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来巴中登记注册或者与我市企事业单位联合共建各类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移转化实体(以下统称研发机构)。支持研发机构加强人才团队建设、开展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创新服务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等技术创新活动。

鼓励研发机构建立开放式科技创新组织模式,吸纳各类社会资源参与研发。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来巴中设立的实质性开展工作两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研发成果转化的独立研发机构,经同级政府认定后由受益地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

(二)加大对研发机构扶持力度

研发机构围绕我市现代生物医药、食品饮料、新材料新能源、机械制造、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开展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产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金融投资基金给予优先扶持和重点支持。

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财政补助。

对来巴中设立独立研发机构的,保障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政策的,按划拨方式供地。

(三)鼓励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支持研发机构与我市企业围绕全市主导产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经评估通过,由受益地财政按每个项目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分别给予研发机构、企业最高200万元补助。

研发机构引进先进实用科技成果(专利)在我市产业化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其对地方财力贡献大小给予配套资助。

二、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四)引进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对符合《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和《巴中市优秀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评价支持暂行办法》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综合运用安家补助、岗位激励、项目和平台建设等政策给予支持。

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巴中市引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激励暂行办法》,在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人事档案、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优先安排就诊医疗、子女入学和住房保障等。对引进来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通过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形成的新产品新服务,凡符合市场准入和行业交易规则,可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大力推广应用。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融资给予纯信用、低息贷款。鼓励区县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风险投资进入人才科技创新领域,引导基金形成的项目增值等按增值部分的1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团队和天使投资其他参与人。

(五)扩大事业单位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自主权

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可按程序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创新创业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编制员额内直接办理入编手续,已满编超编的,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

(六)完善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

建立市、校、企联合培养博(硕)士制度,支持企业选派在职人员攻读博(硕)士,采取企业、高校“双导师制”方式培养一批产业发展急需创新人才。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培养一批企业急需、产业紧缺的高技能型人才,推动技术攻关、工艺提升和技艺传承。

三、加强企事业单位薪酬和股权激励

(七)扩大企事业单位薪酬分配自主权

支持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依托重大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转化项目,建立合同管理、议价薪酬、异地工作等用人模式,改革薪酬分配制度,探索推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及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且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引进计划的,所需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和科学技术奖励等所获得的经费中,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奖励等支出,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核增情况抄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国有企业以上费用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不受个人年薪限制。各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范围内,按照自行制定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八)支持未上市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中关于采用股权出售或股权奖励方式开展股权激励相关条件的企业,可按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以股权奖励方式奖励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推动未上市国有科技型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权期权等方式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在不改变国有控股地位情况下,持股比例上限按大型、中型和小微型企业分别放宽至5%10%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支持国有企业提高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化或转让收益分红比例,试行奖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薪酬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

四、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

(九)允许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

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试点,单位依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对科技人员(团队)实施奖励的,可与科技人员(团队)事前约定权属比例。

鼓励单位与发明人约定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和享有专利或相关知识产权。

(十)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所获收益,按不同方式对完成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允许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通过单位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十一)允许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

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十二)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

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自主决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事项,在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本单位公示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定价中因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采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发生投资亏损的,单位主管部门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化绩效评价中,经依法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不纳入单位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五、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十三)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兼薪

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科技人员(含担任非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依法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经主管部门备案,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营活动,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或奖励。

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设立流动岗位,自主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和其他符合条件人员兼职,所聘人员的兼职经历和在企业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可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十四)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办领办企业

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依法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人事部门备案,可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每期须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新创业协议。科技人员离岗期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岗位等级聘用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与原单位其他人员享有同等机会。财政部门不核减离岗创业科技人员正常经费,可由原单位自主统筹安排使用。

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离岗创办领办科技企业人员管理,对其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创新创业情况为主。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在原单位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将参保关系转移至新单位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不重复参保。对选择在原单位参保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原单位及新单位均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职业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科技人员在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经考核合格,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原聘用岗位等级聘用,超岗聘用的逐步消化;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十五)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审与考核中,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让成交额、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等视同纵向项目经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从事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限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取得的业绩成果均作为评定或聘用的重要内容。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对优秀团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给予倾斜。

六、强化科技计划(专项)资金激励引导

(十六)扩大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

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承接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委托的非财政拨款性质的科研项目经费(简称横向项目经费),在扣除单位管理费和科研项目材料、燃料、动力、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及折旧等相关间接成本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科技人员(团队)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合理自主安排。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单位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实收横向项目经费的10%,相关间接费用按成本据实结算。单位对科技人员(团队)劳务报酬的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十七)扩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

各类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经费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进一步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取消间接费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不设置劳务费比例限制,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按规定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具体办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145号)执行。